2025年2月28日,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印发了《湖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湘政发〔2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民兵是我国“三结合”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省级层面出台民兵权益保障办法,对保障民兵依法履行国防义务,加快推动民兵转型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一是国家规划有要求。2021年,国家印发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民兵权益保障政策;2022年,省政府、省军区将出台《办法》作为民兵建设重点任务。二是现实保障有需求。目前我省按规定编有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这支力量平时发展生产、参与救灾、维护社会稳定,战时参战支前,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从实际情况看,我省民兵权益保障仍滞后于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民兵归属感、荣誉感和获得感不强,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民兵队伍,亟需从政策机制上予以激励。三是兄弟省份有参照。目前,内蒙古、贵州、浙江、湖北、河北、甘肃、辽宁等省(自治区)已出台民兵权益保障政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在积极推进民兵权益保障相关文件制定出台工作。我省出台《办法》,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支持参与民兵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营造全社会认同民兵、重视民兵工作的良好环境,对加快推动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助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新篇章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14条,分别为总则、个人权益、编兵单位权益、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第1-4条)。规定了民兵权益保障的目的依据、适用对象、基本原则、职责义务等。明确权益保障对象为湖南省在编基干民兵以及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民兵权益保障的贯彻执行。
(二)个人权益(第5-8条)。重点突出荣誉激励、优先优待和参加军事训练及执行任务期间权益保障。明确为基干民兵举行入队出队仪式、购买保险,广泛宣传典型事迹,重大节假日期间对贡献突出的、生活有困难的基干民兵开展走访慰问;明确在各公路客运站、民航机场、8家银行服务网点办理相关业务优先,优先享受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倡导各级法律服务和援助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鼓励省内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景点提供优先讲解、引导等服务;积极协调省内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景点提供优惠待遇,鼓励手机通信、机动车加油等领域相关企业提供优惠措施,探索建立民兵干部岗位津贴制度;明确参加军事训练以及执行任务期间,根据有关规定发放训练参勤补助,落实伙食费、往返差旅费和制式服装等待遇保障,参与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规定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对表现突出的民兵优先纳入军地联合表彰范围,积极推荐地方表彰奖励,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民兵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民兵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发生伤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救治,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出现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家庭基本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给予帮助解决。
(三)编兵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优待(第九条)。明确因所属员工参加基干民兵集中军事训练、演训活动和执行国防勤务等任务对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可申请补偿、开展民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军事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按照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民兵工作实绩突出的优先纳入军地联合表彰和地方表彰奖励推荐对象、受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表彰的可享受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以及其他有关扶持措施。
(四)监督管理(第10-11条)。明确基干民兵证件管理使用措施和单位优待证明办理程序,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督促限期整改。
(五)附则(第12-14条)。明确在重大应战应急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编普通民兵和单位,可适用本办法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