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系列决策部署,为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2月4日,湘潭市人民政府专门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从帮助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支持扩大防疫物资生产、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大产业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加大清偿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力度、加快兑现惠企政策资金、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减免困难企业税费、延期交纳税款、加强中小企业法律援助服务等12个方面出台具体措施,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供社保政策支持、加强税收减免优惠等为重点,着力为中小企业降成本、减压力、渡难关。每条意见均明确了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在信贷支持方面,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5%以上,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能恢复正常生产的中小企业适度增信;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和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同时不下调其信用等级;对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的不良贷款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疫情影响情况,提供差别化处置政策,采取降息和免除罚息等措施,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在融资担保方面,政府加大产业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资金在投在保的中小企业继续给予支持,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的在保中小企业采取续保措施;对涉及民生和防疫物资保障的相关中小企业,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其新增融资担保费率按1%收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在保中小企业酌情降低担保费率;对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支付投资收益困难的,可延缓3个月支付。
在援企稳岗方面,对用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企业拓宽用工渠道,稳定企业用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经认定的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方面,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疫情防控期间,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
在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方面,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房租免收,第二、三、四季度房租减半。
在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需延期申报纳税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同时,加强中小企业法律援助服务。对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带来经济、法律纠纷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实施时间
上述相关条款除国、省另有规定外,执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止。国、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湘潭市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