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租用园区企业自有存量厂房、标准厂房的生产性租赁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出租企业
1、出租企业必须是园区引进的合法生产经营企业;
2、出租厂房已通过建筑工程、环保、消防、安全验收,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厂房产权明晰,无产权和经济纠纷。
(二)租赁项目
1、符合国家、园区产业政策和园区当前的租赁项目招商准入条件,与厂房生产条件相匹配;
2、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要求,符合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指标要求,遵循园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租赁入驻程序
(一)前期核查
1、核查资料
(1)租赁项目可行性报告;
(2)拟出租厂房竣工验收报告或房产证复印件;
(3)拟出租企业厂房的环保、安全、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批复等文件;
(4)《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租赁经营申请表》(区产业发展局领取)。
2、核查程序
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出租方应告知拟租赁入驻项目准备核查资料,经产业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集体商议后完成前期核查。
(二)工商注册
前期核查完成后,由拟租赁入驻企业准备工商注册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以及核查通过的《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租赁经营申请表》,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提出注册申请。
(三)入驻投产
完成工商注册后,拟租赁入驻企业应与园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落户合同。同时租赁企业须完成项目环评审批、安全“三同时”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