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前提下,支持中小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从企业服务、金融支持、稳定队伍和企业减负等四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支持。
(一)加强企业服务。一是帮助企业有序恢复生产,重点是在指导防疫、恢复交通、防疫物资供应、中药预防和要素保障等加强协调服务。二是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建立和完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派出工作组进驻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加强防疫物资的生产和管理。三是按照上级要求,积极争取有关政策支持,落实税费减免和补助政策,协调建立防疫物资生产许可审批和物流运输“绿色通道”。
(二)强化金融支持。一是加大信贷投放,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二是建立“助保贷”资金池,市财政安排8000万元注入风险补偿金,以此撬动10亿元以上银行对优质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三是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优质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所有财政资金都须按有关程序和规程使用。四是降低融资成本,在贷款利率、手续费用按政策及时落实。由财政、银行会同各专业管理部门,共同确定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名单的重点企业,市财政按上级文件要求协调落实财政贴息,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五是提高融资增信。在疫情特殊时期,娄底市兴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通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等措施,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应及时代偿,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核销代偿损失;市财政视降费减收和代偿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市兴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疫情期间实施代偿要经有关程序按权限由财政部门和主管市级领导审批。
(三)稳定职工队伍。一是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就业人数以社保注册和费用缴纳为依据确定。市扶贫办要把扶贫政策和企业用工结合起来,鼓励贫困户到市内企业就业,按照有关扶贫政策执行。二是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其职工养老保险费可在疫情结束后缴纳;按规定经批准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可缓缴,其中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相应社会保险费,不加收延时缴纳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缓缴企业的认定,由所在地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四)减轻企业负担。一是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及以后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二是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三是延期缴纳税费。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税务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为期3个月的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不加收滞纳金”措施。
三、实施期限。本措施执行期限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止。即,从2020年2月14日至8月14日。国家、省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