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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科技 财政 发文日期:2020-10-01 所在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19修订),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进一步加强市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建立长沙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协商机制,统筹并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措施和目标,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畅通市校 (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沟通合作渠道,每年定期召开市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工作相关会议。建立日常互信机制,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转化的成果、项目等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探索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和重大科学装置“绿色通道”,由市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措施。对于市人民政府议定支持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专人负责对接,确保沟通和协调渠道畅通。

第三条 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市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 基础性研究和创新成果培育。

(二)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引导资金、补贴补助资金或风险投资。

(三) 技术交易奖励以及技术转移转化基地 (机构) 组建。

(四)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

(五) 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六) 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事项。

第四条 第三条中第 (三) 款技术交易奖励以及技术转移转化基地 (机构) 组建资金,主要用于技术转移转化基地组建以及奖励从事技术创新、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一) 分期分批组建 10 家市内技术转移转化基地 (机构)。每年度给予每家基地 (机构) 20 万元工作经费,支持其开展科技成果对接、项目路演、技术转移转化、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每年对认定的基地 (机构) 进行考评,考评优秀的按照 10 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经费,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

(二)鼓励在长高校、科研院所成果就地转化。在长高校、科研院所 (含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工业技术研究院等) 面向市内单位开展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的,经长沙市范围内技术合同登记点认定后,按其单个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给予转让方 2% 的奖励,每家高校、科研院所年度获得此类奖励资金总额最高 50 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技术交易奖励资金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结余部分,以不低于40%的比例用于对相关工作人员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等有关工作的奖励。

(三)提高我市技术市场活跃度。在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合同 (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我市范围内技术合同登记点认定后,年度累计登记合同成交额5000 万元以上,按其年度累计登记合同成交额的 0.5‰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技术交易奖励资金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结余部分,以不低于 40% 的比例用于对相关工作人员从事技术市场服务等有关工作的奖励。

以上高校、科研院所的奖励应在其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四)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合同认定服务工作。对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工作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按其促成认定登记的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额的 0.2‰ 给予奖励,每个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年度奖励最高 30万元。

(五)对于承接市内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并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企业,其年度技术交易额累计超过 500 万的,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条 鼓励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我市建立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以后补助方式,每年度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技术转移中心予以 20 至 50 万元支持。对新成立的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以前资助方式第一年拨付 20万元启动经费。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外资、国际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或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长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探索设立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科技成果的中试、熟化和落地产业化。进一步完善长沙市科技保险费补贴标准和措施,有效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降低企业科技创新成本。

第七条 鼓励在长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以及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离岗或者兼职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研人员的相应权利和义务。经征得所在单位批准,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人事关系。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 6 年。

第八条 鼓励在长高校、科研院所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指标权重,将科技成果转化指标纳入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科技、财政等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纳入高校、科研院所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机制,将成果转化、产业化等相关工作作为对科研人员职称评聘及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鼓励在长高校、科研院所依法制定和公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按照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未规定也未约定的,可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70% 的比例。

本项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项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二) 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 70% 的比例。

(三) 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 3 至 5 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10% 的比例。

本条规定的获取奖励和报酬的人员、奖励和报酬数量、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条 鼓励在长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中试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转化基地、孵化器或创新院等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科技成果转化人员负责开展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在长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成果转化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协议定价的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应当于协议签订前在本单位公示拟交易的科技成果名称、交易价格、受让方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将一定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该部分支出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市属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本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第十二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科技奖励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和团队,按国家奖励资金等额配套予以支持,助推获奖项目开展在研、中试和落地产业化。

第十三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协调,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

支持在长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参与承担国防科技计划任务,支持军用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民用科技项目。

第十四条 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验收前提交相关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第十五条 完善统一规范、开放共享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体系,在现有信息服务平台基础上,建设一站式、全流程、专业化的长沙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创新要素,提供成果信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政策咨询、挂牌交易、投资融资、股权流转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全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网络。建立健全各区县(市)、园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体系,设立专人和专门机构负责成果转化相关工作,加大市与区县(市)、园区工作联动,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常态化合作协调机制,提升全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支持中介机构建立成果转化数据资源库,利用信息化平台开展线上成果对接、促成技术交易。重点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其向经营专业化、收益股份化、信誉品牌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 培育壮大技术经理人队伍。支持和鼓励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建立技术经理人聘用制度,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专业水准和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专业经理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技术转移服务人才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一批在长沙市成功转化科技成果,有突出业绩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鼓励在职或离退休科研人员,按照长沙市有关规定,兼职咨询专家,为企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成果选择、专业知识等方面提供咨询。开展工业、农业科技特派员活动,派遣一批科技专家到工业、农业一线,加速科研成果本地对接和转移转化。

第十九条 市直相关部门应着力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体现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最大限度调动科技人才创新积极性,大力营造勇于创新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细则中涉及的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不新增财政预算。本细则由长沙市科技局、长沙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工作,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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