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市直机关各单位、在潭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8日
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城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潭市发〔2018〕1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实施,每年定期组织认定。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三条 在湘潭市用人单位工作,符合《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的A、B、C、D类条件的人才,可由人才所在单位申报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所在单位为企业的,应在湘潭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湘潭市缴税和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申报。申报单位填写《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并准备相关附件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如下:
(一)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单位负责人和人才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身份证件;
(三)湘潭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个人参保证明(外籍、退休人才可不提供)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材料;
(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五)最高学历证书;
(六)最高学位证书(取得国外院校和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学位人员,须分别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七)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八)符合《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人才认定证书、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等;
(九) D类人才中拟按薪酬标准认定的人员须提供近半年企业工资薪酬发放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单及个税缴纳证明。
第五条 受理。市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受理中央、省属驻潭单位和市属科研院所的申报,各县市区、园区人才服务机构受理所辖单位和辖区内企业的申报。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受理企业申报后,应当场核对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交的材料。
第六条 初审。各县市区、园区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申报资料后,由相应县(市)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直接受理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第七条复审。县(市)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通过初审的人员材料集中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整理后,进行复核审查。
第八条 评审和考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相关单位成立考察组,根据核实需要对部分对象进行综合实地考察。对于新引进且无法明确认定的部分对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可由申报人员现场答辩,根据评审情况形成拟认定人员名单。拟认定人员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核。
第九条 审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认定人员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
第十条 公示。将拟入选人员名单在市级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纳入湘潭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发证。对于认定为A、B、C、D类高层次人才,发放相应人才证书。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已认定人才的工作变动及相关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变更信息库内容。
初审部门要加强对认定人才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制订好动态台账。市委人才办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A、B、C、D类人才创新创业情况进行集中调研和评估。
第十三条 已认定人才达到更高类别的,可按程序再次申请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认定资格或认定结果: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且在执行期间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