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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

  • 适用对象

    “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 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 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 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者备案。

  • 支持措施

    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 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 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

  • 申请途径

    资源回收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 申请材料

    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证明:《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三者之一。

  •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