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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

  • 适用对象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 支持措施

    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 申请途径

    受理机构:当地税务部门
    办理流程:
    1,企业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2.人社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
    3.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政策。
    咨询方式: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申请材料

    1.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清单信息应包括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类别(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时间;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记录;
    3,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
    4.企业应当留存与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含电子信息)备查。招用脱贫人口的,还需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还需留存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

  •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