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
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0万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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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