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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适用对象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 支持措施

    1.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政策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4.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 申请途径

    向主管部门申报

  • 申请材料

    见相关政策文件

  •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