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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 适用对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

  • 支持措施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3.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4.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 申请途径

    向主管部门申报

  • 申请材料

    见相关政策文件

  •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