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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

  • 适用对象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 12月31日。

  • 支持措施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湖南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支持大学生创业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指南》

  • 申请途径

    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在纳税申报时申报享受。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

  • 申请材料

    咨询方式: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