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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2024年开始,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给予补助。其中,经核定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鼓励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的企业,对高于全省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平均水平2倍的企业,重点支持申报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3. 将市州研发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及增速作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因素法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对研发工作突出的市州,予以后补助奖励。
1.《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研发财政奖补最低补助额的通知》(湘财教〔2024〕44号),本通知自2024年11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
2.《湖南省“十四五”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湘政办发〔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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