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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工程类服务免征增值税

  • 适用对象

    为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工程类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 支持措施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征增值税。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 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016 年第 29 号)第二条至第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第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第一条

  • 申请途径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 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 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3.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 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 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申请材料

    见相关政策文件

  •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