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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适用对象

    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 支持措施

    境内单位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 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 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完全在境外消费指的是: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 (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 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8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申请途径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前, 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 申请材料

    见相关政策文件

  •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