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 税,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 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 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同时,原适 用 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0%的出口货物、跨 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 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 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见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