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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口退(免)税政策

  • 适用对象

    融资租赁企业,具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其中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 支持措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十七条: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 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6 号)第七条、第八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号)第四条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23〕51 号)

  • 申请途径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 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 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 税〔2023〕51 号)有关规定执行。

  • 申请材料

    问:我们是融资租赁出租企业,请问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退 (免)税申报期限和提供资料的要求是什么? 

    答: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收齐退 (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向主管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 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

    2.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3.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 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 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5.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 海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