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 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 过连续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
3.投资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 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4.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 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5.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或投资 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 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 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 位。
6.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 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 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
7.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2009〕59 号文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选择按特殊性 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 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 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 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 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