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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债务重组

  • 适用对象

    居民企业。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 支持措施

    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减免债务。
    债务人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②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应将上述事项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债权人按照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按照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确认其计税基础。
    ③债权转股权。
    上述事项应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其中债务人按照债务转为资本部分公允价值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按照债权转为股权部分公允价值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按照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基础。
    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债务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包括: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③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具体处理规定如下:

    ①若债务人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则其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 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的,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债权人对债权转股权业务暂不确认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

  • 申请途径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 申请材料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留存备查资料。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2)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报送的资料。
    (1)基本资料。
    ①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其他申报资料。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②适用财税〔2009〕59 号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③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 12 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
    (2)其他申报资料。
    ①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基本情况、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逐条说明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还应包括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②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③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④重组前连续 12 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⑤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⑥债权转股权的,还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 12 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⑦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