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首页 > 惠企政策口袋书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 适用对象

    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企业

  • 支持措施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 申请途径

    【申请条件】

    1.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备案时点】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

    【申报方式】备案申报

  • 申请材料

    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附件5)。

  •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