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
1.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2.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3.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5.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6.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1)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2)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7.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
(1)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2)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8.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9.施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号)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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