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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奖励

  • 适用对象

        经东道国政府正式批复认可、湖南企业主导建设或运营、带动湖南实体经济发展效果明显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


  • 支持措施

        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为省级境外园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经商务部、财政部考核认定为国家级境外园区的,一次性再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 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13号)


  • 申请途径

        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 申请材料

        按照市州每年的申报通知规定执行


  • 主管部门

    商务部门 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