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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 适用对象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 支持措施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企业,可以申请退回5月费款。企业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尚未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经申请同意缓缴后,企业在缓缴申请通过一个月内补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纳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


  • 申请途径


  • 申请材料


  •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