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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 适用对象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 支持措施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全省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低于上述费率标准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建设项目参保不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统一按工程总造价的1.8‰的费率执行。现行费率低于1.8‰的,按现行费率执行。


  •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8号);

    3.《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4号);

    4.《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5 号)。


  •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 申请材料

        无


  •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