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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