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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 适用对象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支持措施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 申请材料


  •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