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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融资优选市政债

2013年07月01日 字体:【   

  ——访长沙理工大学经管学院教授、湖南期货研究所所长张筱峰

  “城镇化需要巨额的前期资金投入以及规范、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支持。我认为,立足当前新的形势,信贷并非城镇化融资的最优选择,可考虑发展市政债。”近日,长沙理工大学经管学院教授、湖南期货研究所所长张筱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传统融资模式不被看好

  “从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实践来看,资金主要来源于4个渠道,即政府一般税收、土地财政、融资平台贷款以及债券融资。”张筱峰认为,这些融资方式,最终都得益于城市基础设施服务功能提升,通过土地、房产升值带来溢价收益。

  但新的形势下,前3个方面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张筱峰掰着指头一一分析:其一,仅靠政府当期税收收入推进城镇化,资金压力极重;其二,土地出让收入增幅下降,土地财政模式逐渐步入低潮,依靠传统的卖地套现方式推进城镇化,显然不可持续;其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重要力量,是银行贷款的承贷主体,但潜在风险堪忧,银行界对此普遍持谨慎态度。

  张筱峰认为,如何筹措城镇化配套资金,将考验本已负债不小的各级政府筹资能力及市场承受能力,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可能需要更多地考虑引进社会资本,或是更多地使用债券等手段。

  市政债融资世界通行

  在城镇化建设的资金来源中,发行市政债融资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美国的市政债,就是地方政府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地方政府尚不能直接发债从金融市场融资,反而是城投债近年来扮演了重要角色。有些专家提出,城投债是市政债的一种变通,是中国式的市政债券,应稳步推进城投债市场的发展。

  “我国的城投债,和国际通行意义上的市政债有着本质差别。”张筱峰认为,我国城投债的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地方政府为规避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发债的限制而搭建的。其最大特点体现为,发行时通常有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偿债时不仅依靠项目收入,而且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这就存在发债和还债主体的不一致。

  城投债由于不构成地方政府的显性债务而纳入预算管理,容易给财政管理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同时,账目及资金缺少透明度、以土地为中心的估值体系、短债长投等弊端重重,国内个别地区的融资平台公司已显露出信用风险。

  张筱峰分析,市政债是在金融市场上的公开融资行为,需要披露信息和获得相应的发债评级,债券价格可以及时反映地方财力的稳健状况,面临较强的市场约束。从这个角度出发,与其容许地方政府通过“包装”起来的融资平台公司,用不透明、融资成本高的方式大肆举债,不如允许地方政府发行真正意义上的市政债,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显性直接债务,取代隐性间接债务。

  市政债具有可操作性

  “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央行行长周小川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提出,在城镇化特别是涉及城镇化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融资时,可以借鉴国际上的金融工具,如资产证券化、市政债等。”张筱峰说,市政债也是在多元化的融资机制里,可供探讨、可供选择的一个方案。

  他表示,解决城镇化资金融资难题,应划清各方面的界限,即中央和地方的界限、政府和企业的界限、地方政府投资行为和公共行为的界限等。如果是过度消耗政府信用,通过平台公司实现所谓“创新”的融资方式,应该受到严格限制。从实际出发,可以通过疏导与规范相结合的方式,让地方政府举债融资逐渐阳光化和规范化。城投债要么转向市政债,或者转成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债。

  “应该说,市政债的发行没有太多的技术难题和法律障碍,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法律上的一些限制,只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可以解决的。当然,具体的操作路径,依然取决于决策层的部署。”他补充道。

  张筱峰建议,从中长期来看,建立合理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制和发债机制十分必要。要让财政预算公开透明,建立投融资问责制,只有在信息透明的前提下,纳税人的监督职能才能切实有效,才能防止地方政府不合理地乱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