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要》亮点】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增强全省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和规则意识。
●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
【观点实证】
特邀嘉宾: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省普法讲师团成员 蒋先福
7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先导性工作。”蒋先福认为,《条例》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地位作用、目标任务、制度保障和一些被实践证明的成功经验、好的做法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法制化。新近出台《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提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将更加有力地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法治也是理念之治
“法治是制度之治,同时也是理念之治。”蒋先福说,真正的法治社会,人民要有法律的精神,对法律要有信仰,这是重要的前提和基础。《纲要》提出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意义重大。
泸溪县武溪镇五里洲村,村民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现象严重,村里社会治安很差,经济也一直难以发展。2006年,县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帮助村里建起了村务公开栏、法制学校、法制宣传栏、法律图书室等设施,并经常组织人员进村开展普法宣传,从而有效提高了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村民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可喜变化。打牌赌博的少了,看书学习的多了;矛盾纠纷减少了,遵纪守法蔚然成风。该村由此荣获“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
仅“五五”普法期间,通过深入开展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省有30个村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195个村、97个社区被授予“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
蒋先福深有感触地说:“实践证明,只有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人们在思想观念上的创新,才能在全体公民中树立对法治的信仰,使全社会形成一种崇尚法治的氛围,夯实法治湖南建设的基础。”
个人小智慧服从于法定大智慧
今年6月18日清晨,桑植县五道水镇72岁的刘良科老人,在澧水河中捉到一条4.5公斤重的野生娃娃鱼。两名外地人得知后,表示愿出万元高价收购这条娃娃鱼。但老人毫不犹豫地回绝了他们:“野生娃娃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律有明文规定不能随便捕杀。我不能干违法的事。”最后,老人将这条娃娃鱼送到五道水湖南大鲵保护与发展澧水基地。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法治成败,公民有责。”谈及这件事,蒋先福说,“公民是建设法治湖南的主体。《纲要》的基本原则里面也明确规定,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如何发挥主体作用,首先就是要增强全省公民的主体意识,这样才能让他们既充分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时,又认真履行好在法治社会中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蒋先福举例说,像当前社会最常见的交通执法问题。有的司机常常埋怨交警“狠”,不小心就收到他们罚款单,轻则罚款,重则拘留。可他们却没有想过,正是因为自己首先违反了交通法规,才会受到执法部门的处罚。
“法律之下无特权。法治社会里,不管任何人,都必须遵循法律的要求,讲规矩,讲信用,讲程序,都必须把个人的小智慧服从于法定的大智慧。”蒋先福说,“《纲要》把增强全省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和规则意识放入其中,可以说是突出了重点,抓住了关键。”
将法治“口号”内化为公民自愿行动
“送法进社区”、“送法下乡村”,举办网上大学生法治在线辩论会、新青年法律知识大奖赛,开展网上学法考试,建设法制广场,举行法制文艺汇演,组织干部学法考试……近年来,我省通过创新宣传手段和宣传载体,有效增强了普法效果,群众法律意识普遍增强。
“但少数地方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创新不够,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还存在形式主义的现象。同时,一些地区、部门的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结合得不够紧密,造成学用脱节。因此,普法之路依然任重道远。”蒋先福说。
蒋先福认为,法制宣传教育应以切实提升公民的法治理念为中心目标,将法治“口号”内化为公民自愿自觉的行动,培养公民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形成法治文化和法律观念的现代化。
首先应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
其次,善于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教育,选择一些重大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阐释法律知识,警示违法后果,提高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充分发挥湖南“文化强省”的优势,创作出更多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作品,使人民群众在欣赏文艺作品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受到法制教育。
再次,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促进普法工作向基层延伸。同时,深入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活动,引导公民依法参与社会事务,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