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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解读
    • http://www.hunan.gov.cn 2010/09/01
    •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9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推进我省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办法》共八章五十九条,比原办法内容大大拓展,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呈现诸多亮点,是加快教育强省建设的新“法宝”。

        管理有了新体制

        1991年的《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但随着经济社会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发展,国家和我省对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提出了新要求。新修订的《办法》对此更为准确地表述为“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这一新体制突出了两大特点:一是强调了省级政府的统筹作用,二是明确了管理以县为主。由于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的有力配合对义务教育的发展特别是控流保学关系重大。因此《办法》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义务教育实施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经费保障机制更健全

        从经费保障体制上看,《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入责任,而且便于依法追究。一是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了财政保障的范围。《办法》规定除国家投入外,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二是确保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办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免除其它费用;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师资、经费、校舍及设施设备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予以保障。三是完善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督机制。《办法》对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的编制、使用和监督等作了规定,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对于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提供了较全面的法律依据。

        素质教育写入法律

        素质教育写进法律,表明素质教育不再仅仅是理论上的探索和教育理念的转变,而是经过多年的实践已被全社会普遍接受,上升为人民普遍意愿和国家意志,成为社会和教育工作者必须践行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性。《办法》总则要求学校推行素质教育,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为学校实行素质教育作了刚性规定,并有多个条款对学校如何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提高学生思想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确保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措施。第四十条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素质教育评价体系,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这为依法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教育均衡发展理念强化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是《办法》重要的指导思想。《办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办学条件的均衡;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提出“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此外,还明确要求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为了加强薄弱学校、农村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办法》对鼓励城市教师和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作了规定,并创造性地规定“我省实行教师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学校学生人数确定教师岗位数量,并根据教师岗位数量确定各种教师职务比例”,这将极大地调动薄弱学校、农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在受教育权平等方面,《办法》对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作了规定,比如对适龄儿童、少年提出就近入学的要求,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对特殊学校的学生给予更多关注等。

        教师权利义务等更加明确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当前义务教育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办法》对教师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要求的规定更加明确。为了切实保障教师的地位和权利,规定了“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教师合法待遇,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特殊教育教师和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津贴”。同时,《办法》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不得有“擅自停课”、“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组织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接受其他有偿服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等行为。上述规定,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切实履行职责,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解决“大班额”有“良方”

        近年来,“大班额”现象成为义务教育,特别是城区义务教育的一大热点、难点问题,也对义务教育学位保障提出了新要求。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是县级政府。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学校,为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提供足够的公办义务教育学位。现有义务教育学位不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新建或者扩建、改建学校”。二是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办法》规定了学校设置规划的构成因素,还规定“因生源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是规定城区新建、扩建要与学校建设同步。现在我省不少城区新建、扩建居民区时,忽视了学校的同步规划建设。为此,《办法》规定“在城市新区建设居民住宅区,或者在旧城区成片建设居民住宅,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学校,并与居民住宅同时投入使用。在旧城区分散建设居民住宅,预计入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明显超过当地义务教育学位容量,需要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在规划调整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许可建设居民住宅。”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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