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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各级政府对本级规范性文件实现“三统一”

2008年12月30日 字体:【   

  “经过湖南省全面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3万多件,其中确认继续有效的31798件,重新公布的是9105件。”日前,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唐世月在人民日报《红头文件评点》研讨会上,从备案审查,执法监督角度谈了湖南省行政诉讼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湖南各级政府对本级规范性文件要实现“三统一”,没有经过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2008年10月1号正式实施。 针对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情况, 唐世月说:“备案审查方面,2005年8月以来,湖南省法制办一共备案审查省直部门和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3096件。在合法性审查方面,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从2008年10月1号以来三个月时间,对3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其中省政府和办公厅规范性文件24件,省委省政府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15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2008年10月1号以来,我们已经登记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108件。审查处理争议文件。从2005年8月以来,湖南省法制办共审查出了有争议的规范性文件210件,其中纠正问题文件176件。”

  “全省范围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2005年8月至今,三级政府累积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23107件。三级政府累积纠正问题文件793件。全面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全省共清理规范性文件76609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35630件。占比是46.5%。”

  “2005年8月湖南法制办成立备案审查和法规的翻译审定,2008年9月在全省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2008年10月1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施行,各级政府对本级规范性文件实行登记制,对下级政府部门文件实行备案制。”

  湖南省三年多来备案审查制度。唐世月补充说:“2004年4月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建立了市级政府上级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备案体制。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期三四日内到说一级政府备案,政府不能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四日内报送本级政府备案,现级法制办报送文件,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唐世月进一步介绍了湖南省现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做法。他认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除了靠备案制,还确定了以登记制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改变了单纯备案制的问题。

  第一,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所有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制定机关、法制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没有进行过审查或者审查没有通过的不得提请审议,不得签署发布。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省委和省政府联合规范性文件、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的规范性文件,从行政程序规定,都已经全部做到了合法性审查。

  第二,各级政府对本级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没有经过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把监督关口提到了公布实行前。较好地防止了一系列的具体行政行为问题。

  第三,对政府和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登记制和备案制双重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在公布以后15天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接受上一级政府的审查监督。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公民可以申请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湖南省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政府法制办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要书面告之审查处理结果。

  第五,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我们规定是5年。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是两年,有效期满了,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应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进行评估,继续执行的应该重新公布。修改按照制定程序重新办理。

  唐世月指出,为了保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确定的这些制度的顺利实施,湖南报请省政府批准,于2008年7月组织了开展全省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如下:

  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是国家政策,或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位级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业垄断等违背经济发展要求的要明令废止。

  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需要继续执行的,应该有关人民政府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试行满五年,试行已满两年的,或者有效期没满,但是使用期已经消失了,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律宣布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而且没有第一个原则里面所列的问题,就重新发布、重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