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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 加强行政权力源头控制

2012年04月12日 字体:【   

  省财政厅

  近年来,我厅将规范性文件管理作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工作来抓,着力整章建制,规范发文行为,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源头控制。

  一、基本做法

  (一)强化制度约束,细化具体措施。2009年,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我厅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细化了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是细化了征求意见对象方面的规定。针对大多数资金管理文件都是发市、县财政部门的实际情况,我厅要求,经济发达、中等发达和欠发达地区都要选择征求意见对象,一般征求意见对象的总数不得低于发文对象数量的50%,从而保证了征求意见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是细化了有关资料要求。文件初稿送法制机构审查时,须一并报送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征求意见的记录。如缺少这些资料,法制机构应要求起草机构进行补充,从而增强了管理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细化了时限和程序要求。我厅管理办法按照程序正当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核稿、厅领导决定和签署各环节的时限以及如何衔接等,都有明确规定,从而促进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和高效。

  (二)强化多方职责,规范发文行为。法制机构审查把关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环节,但规范性文件管理绝不仅是法制机构一家的职责。为此,我厅一方面强化了法制机构的职责,另一方面强化了厅内各相关机构与法制机构的协调配合。

  一是强化法制机构的培训职责。管理办法出台后,法制机构对厅各处室单位进行了培训。在办法实施过程中,针对人员轮岗后部分同志不熟悉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的问题,法制机构人员又耐心细致地进行解释,对一些较重大的文件,还主动与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沟通,统一思想认识,普及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如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实施初期,部分二级单位和议事协调机构想以自己的名义发文,法制机构依法阐明法律风险,并就该问题形成了法律意见书,厅领导对此给予了高度肯定并要求厅内相关机构遵照执行。

  二是强化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职责。我厅管理办法明确了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全面审查职责。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法制机构提出:凡是对相对人申报资金作出了时限规定的,也必须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明确合理时限。一般规定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省财政部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必须在收到省厅拨付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用款单位。这一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文件中的运用,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率和效益,受到基层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资金使用单位的好评。

  三是强化厅办公室、监察部门等其他处室单位与法制机构的协调配合。公文核稿是防止违反程序擅自发文的一道关口。我厅管理办法规定,核稿人员对凡是可能列入规范性文件而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必须将文件送法制机构审查确定。同时明确,厅监察室对不履行规范性文件管理职责和不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进行调查核实后,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提出行政问责的建议,报厅领导决定。

  二、主要成效

  经过近年来的摸索和实践,我厅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得到了全厅上下的一致认同,也得到了财政部的高度肯定和全国财政系统的普遍赞誉。

  一是法制机构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查环节的设立,使得法制机构得以更全面地参与财政政策的制定过程,从事法制工作的同志在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也学习了财政业务知识,提高了工作水平,法制工作为财政业务工作提供的服务作用和保障功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二是规范性文件质量得到了有效保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以来,我厅规范性文件不仅数量得到了控制,从之前的每年100件以上减少到60件左右,而且文件的质量大幅提高,截至目前,共制定规范性文件193个,未出现任何问题文件。

  三是行政权力从源头上得到了控制。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公开发布等制度,既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财政政策,也便于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财政政策的决策和执行,为实现公众对财政管理活动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搭建了平台,财政决策权、执行权得到了有效规范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