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环境功能区划分及保护目标 1.大气环境 长株潭地区大气环境分为3类功能区,各功能区划分及环境保护目标是: 一类功能区∶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包括株洲的大京风景区、仙庾岭风景区,湘潭的韶山风景名胜区、湘乡东台山国家森林公园,长沙的岳麓山风景区、浏阳大围山自然保护区等。一类功能区大气环境保持一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下同)。 二类功能区∶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二类功能区大气环境按二级标准控制。 三类功能区∶指工业集中、大气污染相对严重的特定工业区,包括株洲的清水塘工业区、醴陵陶瓷工业区,湘潭的岳塘工业区。三类功能区近期按三级标准控制,远期达到二级标准。 2.水环境 长株潭地区水域环境功能分为9类,即源头水域和国家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娱乐用水区、一般景观用水区、混合区、过渡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一般为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个别水厂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二级保护区为饮用水源的其它水域。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按Ⅱ类水体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下同)控制;其余水域按Ⅲ-Ⅴ类水体标准控制。 三市湘江干流水环境功能区划及水质保护目标详见下表。 表8 湘江干流长沙江段水环境功能区划
水域 |
长度(米) |
现状使
用功能 |
现状水质 |
规划主
导功能 |
水质目标 |
长潭交界处(湘潭市昭山)至规划九水厂、十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 |
12100 |
饮用水源、工业用水 |
Ⅳ |
饮用水源 |
Ⅲ |
规划九水厂、十水厂上游1000米至傅家洲尾(其中:桔子洲以西湘江小河水域除外) |
16700 |
饮用水源、景观用水 |
Ⅲ |
饮用水源 |
Ⅱ |
桔子洲以西(桔子洲头至桔子洲尾)湘江小河水域 |
4700 |
景观娱乐 |
Ⅲ |
饮用水源 |
Ⅲ |
傅家洲至龙洲头 |
5400 |
工业用水 |
Ⅳ |
工业用水 |
Ⅳ |
龙洲头至冯家洲头 |
9400 |
景观娱乐 |
Ⅲ |
娱乐用水 |
Ⅲ |
冯家洲头至望城县饮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 |
1000 |
农业用水 |
Ⅲ |
饮用水源 |
Ⅲ |
望城县饮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 |
1200 |
饮用水源 |
Ⅱ |
饮用水源 |
Ⅱ |
望城县饮用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矮洲子(黄田三队) |
1000 |
工业用水 |
Ⅲ |
饮用水源 |
Ⅲ |
矮洲子(黄田三队)至沩水河口北墙 |
5900 |
工业用水 |
Ⅲ |
工业用水 |
Ⅲ |
沩水河口北墙至岳阳市湘阴市樟树港(两市交界处) |
22500 |
农业用水、渔业用水 |
Ⅲ |
渔业用水 |
Ⅲ |
表9 湘江干流株洲江段水环境功能区划
水域 |
长度(米) |
现状使
用功能 |
现状水质 |
规划主
导功能 |
水质目标 |
朱亭镇至四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 |
69000 |
农业用水 |
Ⅲ |
景观娱乐用水 |
Ⅲ |
四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 |
1200 |
饮用水源 |
Ⅲ |
饮用水源 |
Ⅱ |
四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 |
1800 |
饮用水源 |
Ⅲ |
饮用水源 |
Ⅲ |
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 |
1200 |
饮用水源 |
Ⅲ |
饮用水源 |
Ⅱ |
一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 |
5000 |
饮用水源 |
Ⅲ |
饮用水源 |
Ⅲ |
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三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 |
2300 |
饮用水源 |
Ⅲ |
饮用水源 |
Ⅱ |
三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至霞湾港下游2000米右岸 |
4700 |
工业用水 |
劣Ⅴ |
混合区 |
Ⅳ |
三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至霞湾港下游2000米左、中岸 |
4700 |
工农业用水 |
Ⅳ |
景观娱乐用水 |
Ⅲ |
霞湾港下游2000米至马家河监测断面 |
2800 |
农业用水 |
Ⅳ |
景观娱乐用水 |
Ⅲ |
表10 湘江干流湘潭江段水环境功能区划
水域 |
长度(米) |
现状使
用功能 |
现状水质 |
规划主
导功能 |
水质目标 |
株洲与湘潭交界面至向家塘 |
7700 |
景观娱乐用水 |
Ⅳ |
景观用水 |
Ⅲ |
向家塘至社山港(规划四水厂和湘潭县水厂位于该江段) |
3400 |
饮用水源 |
Ⅳ |
饮用水源 |
Ⅱ |
社山港至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 |
2300 |
饮用水源 |
Ⅳ |
饮用水源 |
Ⅲ |
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 |
1200 |
饮用水源 |
Ⅳ |
饮用水源 |
Ⅱ |
二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 |
8300 |
饮用水源 |
Ⅳ |
饮用水源 |
Ⅲ |
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 |
1200 |
饮用水源 |
Ⅳ |
饮用水源 |
Ⅱ |
一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三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 |
4670 |
饮用水源 |
Ⅳ |
饮用水源 |
Ⅲ |
三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 |
1200 |
饮用水源 |
Ⅳ |
饮用水源 |
Ⅱ |
三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易家湾 |
13500 |
工农业用水 |
Ⅳ |
工业用水 |
Ⅲ |
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总体思路 长株潭地区环境保护的总体思路是:依靠政策调控,采取经济、技术和管理手段强化区域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 在政策方面,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南省的产业政策,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产品。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清洁工艺和循环经济模式,提高能源和其他资源利用效率。 在经济方面,一是增加环保资金投入,尽快建成一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市政公用设施,提高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环境科研技术装备水平;二是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最终达到或超过污染治理成本;三是加强处罚力度,对违反规定超标排放的企业、单位、个人严加处罚。 在技术方面,重视各类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设备的引进和研究工作,提高治理效率,降低投资和成本,促进企业进行环保设施建设和技术更新改造。 在管理方面,继续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根据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排放量和环境容量,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适时制定污染物控制总量。针对长株潭地区山水相依,一水相连,污染物排放相互影响,层层迭加的特点,应特别重视区域间(包括长株潭三市之间以及三市同周边城市之间)的协调。相关城市在污染物排放总量、行政区交界断面的环境质量方面应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在继续发挥三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用的同时,建立区域性环境管理协调机构,统一协调三市的环境管理。 第六十六条 污染物总量控制 为了缓解环境压力,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和湖南省环境局下达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到2005年,长株潭地区各类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为: 1.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 二氧化硫控制在17.69万吨内,削减20.3%;烟尘控制在13.01万吨内,削减16.4%;工业粉尘控制在12.2万吨内,削减19.5%。各市控制量和削减率见下表。
表11 2005年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物控制
城市 |
二氧化硫(万吨) |
烟尘(万吨) |
工业粉尘(万吨) |
控制量 |
削减率 |
控制量 |
削减率 |
控制量 |
削减率 |
长沙市 |
6.04 |
20.0% |
4.16 |
17.8% |
6.20 |
20.6% |
株洲市 |
6.82 |
30.2% |
4.50 |
15.9% |
3.00 |
18.3% |
湘潭市 |
4.83 |
6.4% |
4.35 |
15.7% |
3.00 |
18.5% |
合计 |
17.69 |
20.3% |
13.01 |
16.4% |
12.20 |
19.5% |
2.水污染物总量控制 化学需氧量(COD)控制在12.65万吨内,削减14.5%;汞控制在1.05吨内,削减50.0%;镉控制在3.66吨内,削减30.0%;铅控制在17.93吨内,削减21.3%。各市控制量和削减率见下表。
表12 2005年长株潭地区水污染物控制
城市 |
COD(万吨) |
汞(吨) |
镉(吨) |
铅(吨) |
控制量 |
削减 |
控制量 |
削减 |
控制量 |
削减 |
控制量 |
削减 |
长沙市 |
5.18 |
11.3% |
0.05 |
0 |
0.63 |
0 |
2.78 |
0 |
株洲市 |
4.10 |
18.2% |
1.02 |
51.4% |
1.89 |
36.4% |
6.88 |
6.8% |
湘潭市 |
3.37 |
14.7% |
0 |
0 |
1.14 |
30.1% |
8.27 |
34.5% |
合计 |
12.65 |
14.5% |
1.07 |
50.0% |
3.66 |
30.0% |
17.93 |
21.3% |
第六十七条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调整能源结构 积极引进天然气等优质能源,扩大电力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逐步降低煤炭终端消费量。煤炭主要应用于配套安装有除尘脱硫装置的大型火电厂或热电厂。从2005年12月31日起,长株潭城区禁止燃用普通高硫煤。到2020年,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煤炭由2000年的36%下降到10%以下,电力由2000年的44%提高到62%,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域内民用燃料应全部采用天燃气或洁净煤等清洁能源。 2.加强污染治理 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加强污染治理。近期应集中力量治理一批污染严重的企业,如株洲冶炼厂、株洲电厂、湖南智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湘潭电厂、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浏阳氮肥厂、湖南永和磷肥厂、株洲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3.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新区应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合理进行用地功能分区。在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上风向,不得安排有大气污染的项目。现有污染严重的企业,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污染,应逐步迁出。 第六十八条 水环境保护措施 1.加强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 各市应将污水系统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加紧进行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10年,规划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2020年达到85%以上。 2.合理布置污水处理厂和排水出口 污水处理厂和排水出口布置应充分考虑饮用水源保护,与水环境功能区相协调。在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禁止布置污水排放口。 3.合理制定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应根据水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排放量、环境容量,适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4.强化和落实湘江一级支流的具体保护措施。 第六十九条 固体废物收集与处理 长株潭地区固体废物收集与处理应坚持“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原则,积极推广分类收集,进行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 规划在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东部集中建设服务于三市的大型垃圾综合处理厂1座。三市在总体规划中选择的6座垃圾处理厂,近期予以保留,但新建垃圾处理厂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间应与服务于三市的大型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时间相协调,避免重复建设。待上述大型垃圾综合处理厂建成投产后,原有垃圾填埋场停止使用。 近期应使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全部得到妥善处理。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由现状的71.44%提高到90%以上,生活垃圾应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第七十条 完善三市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系统,按规定公布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环境监管力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十一条 在野生动植物的主要生长、栖息地建立自然保护区。禁止非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第七十二条 保护区域内的农业环境和基本农田,推广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技术。 第七十三条 对区域内的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居民点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突出特色,控制城镇数量、规模和居民建设用地指标。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储备交易的监管制度。要通过城市群区域规划,控制和协调城市群核心地区各级政府拟开发建设用地的总规模,分层逐级整合市区县镇的规划土地资源,理顺省、市级统一储备与各级基层政府分散储备的关系,逐步实现对土地交易的统一规划、统一征购、统一储备、统一整治、统一供给和统一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