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生态环境体系规划目标与生态底线的划定 1.生态环境体系目标 规划构建安全的生态环境体系,确保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底线。 促进生态环境改善、资源可持续利用及城镇环境品质提高的和谐的生态环境系统。 规划合理高效利用资源,实现合理的发展容量控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源、森林等重要自然资源。 规划加强生态恢复和环境重建,切实治理、控制和防止水、空气和噪声等环境污染。大气环境、水环境达到清洁标准,噪声得到有效控制,垃圾、废弃物的处理率和回收利用率高,排除任何超标的环境污染,环境卫生、空气新鲜、物理环境良好,实现合理的环境容量控制。 2.生态环境“底线”的划定 规划自然生态“底线”:防止自然生态环境继续恶化,提高森林覆盖率,为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发展提供可持续的区域性生态保障。 规划水环境“底线”:以长株潭各市环保局最新编制的水域功能区划为水质管理目标,以平偏枯水年的枯水期流量为河道水域水文条件,分析地表水环境容量。 规划空气环境“底线”:空气环境“底线”为保证人类正常生存和生态系统正常发展,除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外,规划以国家二级标准为大气质量管理目标。详细见下表。
表13 长株潭区域生态安全底线控制体系
生
态
安
全
控
制
体
系
|
基本资源储备
(生命保障底线) |
耕地资源利用控制
森林资源利用控制
水资源利用控制
矿产、能源资源利用控制 |
生态本底保育
(生态模式控制) |
重要生态斑块保育
(指重要生态敏感区) |
自然保护区
森林公园
风景名胜区
大型湿地
重要水源地(大型水库、湖泊)
自然山体 |
重要生态廊(带)保育
(指重要生态通道和生态缓冲带) |
生态隔离带
生态防护带
水系生态廊 |
区域
生态面控制
|
低山丘陵水土保持与水源涵养生态区
人文与自然生态交错过渡区
城市人文生态区
湘江河谷生态区 |
环境质量控制
(生产、生活方式控制) |
大气环境控制
|
空气污染指数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机动车尾气达标率
工业废气治理率
火力发电站烟气脱硫率 |
水环境控制
|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地表水(国、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
水土流失治理率
工业废水达标率
农药、化肥控制指标 |
声环境控制
|
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噪声平均值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
固体污染物控制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 |
城镇建设控制
(栖息范围、方式控制)
|
城镇用地规模
城镇人均居住面积
建成区人口密度
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
建成区绿地率
住宅建筑平均密度 |
第七十六条 核心地区生态功能分区 规划针对长株潭区域生态格局的基本特征与土地利用现状,提出四类区 生态功能分区。前两类为自然生态功能区,后两类分别为自然人文交错过渡区、城市人文生态功能区。 1.地周边低山丘陵水土保持与水源涵养林生态区。该区以恢复地带性原生植被为主,建立合理的植物群落结构,提高水土保持与水源涵养能力,增强森林景观的生态环境功能,使之成为区域环境功能的保护屏障。 2.湘江河谷生态区。该区以水风景建设为主,集生态绿化、防洪堤建设、水污染治理、江心洲防护、湿地保护为一体,应综合规划、分段布局,使滨江地区成为一个环境优美,集休闲娱乐、旅游观光、自然保护为一体的景观生态区。 3.盆地内部丘间低地与缓岗丘陵农业生产及人文生态交错过渡区。丘间低地以农业利用为主,发展生态农业经济;缓岗丘陵以发展经济园林为主,辅之以速生用材林。在树种选择上,应注意物种多样性与经济效益相结合,速生林与原生林相结合,风景林与生态林相结合;在空间布局上,应使不同林种的植被相间分布,注意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的关系、方便生产与美化居住环境的关系、人居环境建设与生态建设之间的关系,以提高抗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改善生产与生活环境。 4.城市人文生态区。该区分别位于长沙、株洲、湘潭盆地的中部,濒临湘江两岸,是人口高度集中、社会经济发达的人文景观区。该区生态建设的重点是充分利用区内自然地物的结构特征,合理规划布局公共绿地系统,增加市区绿地面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应避免“摊大饼”式的城市发展模式,在合理调整城市功能分区的同时,以合理的生活圈为组织框架,走“组团”式发展道路。 第七十七条 区域绿地系统的控制 规划通过以区域绿地系统的构建来实现长株潭城市群的生态结构。 区域绿地系统的空间结构主要包括城市群外围绿环、城市内部绿环、线形湘江生态走廊、T形城市间隔离带。 区域绿地体系主要包括防护绿带、农田绿地、生产绿地、城市公共绿地、景区绿地、特殊地类绿地。 城市区域公共绿地是城市的绿肺,在城市景观生态中起着改善城市生态 境、提高社区人居环境质量、维系居民生态安全的重要作用。 规划构建区域绿地管理机制,建立综合决策机制,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 发展;建立实效、公正、公开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稳定的绿地建设投资、融资体制。 根据城市绿化与绿地系统结构特征,重点实施如下规划布局。 1.以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和城市林业生态圈规划为蓝图,建立市域防护林体系。 2.在长沙市外环、内环线和各主副中心城之间建立绿化隔离带;湘潭市和株洲市按双核一体化布局方式,建立环城区域绿化带,在两核之间沿公路线建立绿化隔离带;在长沙城区与株潭城区之间的金三角之间也要建立绿色隔离带,规划森林覆盖率控制在80%以上,城镇功能区的绿化覆盖率至少在50%以上。 3.重点建设好市区范围内湘江两岸的绿化体系,使之成为株洲市的河东组团与河西组团之间、湘潭市的河东组团与河西组团之间的绿色共享空间;长沙市区河段则成为中心城区与河西组团之间的生态绿色长廊。 4.沿京珠高速路、京广铁路和长潭公路、规划中的河西连城公路建立绿色长廊,使之成为沟通长株潭地区南北的绿色生态通道。 5.建设文物古迹周边的绿化体系,重点是长沙市马王堆古墓和株洲市炎帝广场的绿化建设。 6.城市道路绿化体系,重点选育绿化树种,增加绿化面积,使之与城市景观已有的绿色斑块连成一个整体,共同构成城市内部的绿地系统。 第七十八条 湿地布局 规划湿地作为区域景观生态结构中的重要类型,是构建区域景观生态功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规划不仅要成为区域景观生态重要的汇合区,也要成为重要的动植物栖息场所。根据长株潭区域景观生态格局的基本特征,本着多样性与生态安全原则,应重点规划建设好如下三处湿地保护区。 1.岳麓山南缘、湘江西岸低漫滩地段。 2.浏阳河、捞刀河下游、湘江东岸低漫滩地段。 3.茶陵县湖里湿地。 第七十九条 森林公园布局 森林公园的主体是森林。考虑到长株潭地区现有林地的空间分布,区域景观生态格局的基本特征,以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目的与功能特征,依据区域景观生态规划的基本原则,对长株潭地区森林公园作如下的空间布局规划。 1.乌山森林公园:规划为休闲娱乐、旅游观光的胜地。 2.黑糜峰森林公园:规划作为长沙市北部的绿色屏障。 3.天际岭国家森林公园:规划作为城市景观生态功能源区。同时作为湖南省森林植物园,也是从事科学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 4.桃源洞国家森林公园:规划同时作为自然保护区。 5.大昭山森林公园:位于长沙、湘潭、株洲三市交界处,以丘陵林地景观为主。主要包括昭山景区、石燕湖景区、天鹅池景区、龙王岭—凿头岭景区、玉屏岭景区、法华山景区,是极有潜力的风景旅游度假区。 此外,还有洪山庙森林公园、青竹湖森林公园、书堂山森林公园、黄祖沩森林公园、莲花山森林公园、象鼻窝森林公园、谷山森林公园、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金霞山森林公园、株洲石峰区九郎山森林公园、天元区龙门寺森林公园、荷塘区婆仙森林公园、醴陵市的仙岳山森林公园、芦淞区的天池森林公园、茶陵云阳山国家森林公园等。 第八十条 风景名胜区布局 根据长株潭地区自然景物变化多样,地文人脉历史悠久,各种风景名胜丰富多样,地区分布较为广泛的特点,规划重点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主要布局如下: 1.岳麓山风景区,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 2.韶山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 3.昭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4.此外还有炎帝陵省级风景名胜区、大京水库省级风景名胜区、仙虞风景名胜区、攸县酒埠江风景旅游区、酒埠江地质公园、正在申报的花明楼省级风景名胜区等。 风景区内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风景区保护条例与规定。 第八十一条 重要生态旅游区 规划主要包括水府庙生态旅游区和洪山旅游区等,区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疗养机构;在珍稀景物周围和重点景点,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设其他工程设施。 第八十二条 重要生态脆弱地区布局 按照因地制宜、综合布局的原则,以长株潭地区生态格局的基本特征为基础,区域生态异质性分区和生态功能分区为框架,作为严格保护的区域生态功能重要源区,重点建设保护好以下地段。 1.区域周边的低山丘陵森林。应将其纳入到水土保持与水源涵养的体系中进行统一规划,建成长株潭地区外围的绿色屏障。 2.城市周边的丘陵岗地森林。切实保护好城市周边的森林景观,避免城市“摊大饼式”膨胀,同时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3.河流水域。河流是区域景观生态中的重要廊道,担负着连接景观生态地段、畅通景观地球化学过程的重要作用。保护好河流水域的环境质量,也是构建区域景观的需要。 4.基本农田。农业景观作为区域的主要景观生态类型,既是主要的农业生产区,也是区域绿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稳定且符合生态农业要求的农业景观,也是规划地区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八十三条 区域生态空间管治要求 区域空间管治的目标是通过明确区域空间开发管制范围,制定严格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措施,为各类开发建设行为规定了必须共同遵守的行动纲领和行为准则。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是区域生态整体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核心区生态空间实施有效的管治是保证核心地区城市功能系统有效运转和可持续发展的安全保障。 主要分为五类: 1.禁止开发区域(属于城市群的绿色生态空间) (1)保护区:主要有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有严重地质灾害的地区、地下有宝藏的地区、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 (2)水域:湘江、其它河流、湖泊。 (3)郊野公园:主要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和度假区(含国家级、省级、市级)。 (4)生产防护绿地:主要包括交通线两侧的绿地、苗圃、果园和楔形绿地。 (5)特殊的绿地:包括特殊地质地貌区、泄洪区、滞洪区。 风景旅游用地的建设必须遵循《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 区内只允许符合景观保护、观光休闲和文化展示的用途,不得进行大规模建设,防止风景区建设转为房地产开发等城市建设。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建设要严格控制在占用耕地指标之内,占用耕地需办理《耕地占用许可证》。 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它各类建设。 2.限制开发区域(属于城市群的边缘型空间) (1)基本农田保护区。 (2)大面积乡村地区空间,包括乡集镇驻地、农村居民点、道路、水利、小型生产性建筑和公共建筑,不允许搞工业的区域。 (3)湘江两岸100米以内地区,项目重复建设的地区等。三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按功能明确限制和控制蔓延的地区。 区内基本农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管理,鼓励区内其他用地转为基本农田或为基本农田服务的用地,严格控制区内基本农田转变用途,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法定程序调整。发展绿色无污染农业,降低农地污染。 引导村镇建设由分散型建设向集中式整体建设转化。 3.远景开发建设区域(属于城市群的备用空间) 三城市的远景建设用地及重点镇的远景建设用地,以及部分区域性交通干线及沿线用地。属于战略性空间发展地区。 区内的土地开发必须按行政区划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开发有污染的工业门类。 4.规划期内可建设区域(属于城市群的增量空间) 合理布局城市发展和各类建设用地,分期、分批进行建设用地开发,一是为了防止圈地废耕行为、防止农用地的减少,起到保护农用地的作用;二是为了防止零星开发造成的浪费行为,控制建设用地的增长,达到控制城市地价的目的。规划以较低密度的开发和用地性质的限制控制该类用地。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按照原用途使用,禁止荒芜土地。 5.城市(镇)已建成区域(城市和建制镇)(属于城市群的存量空间) 包括三市、县城和重点城镇现状已建成区、已经有发展基础的地区,“七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已经到位的地区,已经有外商或投资商意向投资开发的地区,被省政府在“十五”期间列为重点开发区的地区,主要指拥有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种类型的农业高新园区、工业园区和开发基地等等。属于优先发展地区。 城市建设必须符合三市城市总体规划、各县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中的村庄,提倡由居民自发的、循序渐进的逐步改造。对城乡结合部的村落,将严格控制其规模进行,提倡村民向城镇转移。为保证城市群区域整体协调发展,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居环境优良,规划要求在下一步的生态次区域规划中要分别制定不同的发展策略进行具体的指导控制。 这部分空间涵盖了核心地区的三主四次十五片区组团和29个小城镇以及三市区域内的规划次中心城市、规划重点城镇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