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改革的压舱石

发布日期:2014-11-06   【 字体:

  “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明确指出了继续推进改革大业的法治路径。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无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突破重大利益藩篱,还是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都迫切需要把改革深入纳入法治的轨道,发挥法治的这种引领和推动作用,都需要法治护航,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处理各种矛盾和改革,寻求法治之下的最大共识。

  改革是“破”的过程,不可避免要突破旧的条条框框,打破固化的坛坛罐罐;改革也是“立”的过程,需要激浊扬清、吐故纳新,建立新的秩序。这一“破”一“立”之间,需要充分体现法治精神,戴上法律这个“最保险的头盔”。把改革主张转换成法治主张,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确保改革有序、有章法,不走样,不变道,行稳致远。

  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其前提就是要根除“人治”的惯性思维,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自觉遵循“重大改革都应于法有据”的原则,摒弃“先抓牌后定规则”的思维定势,祛除“拍脑袋定决策”的“一言堂”式做派。类似菜里没肉也敢下发“红头文件”的现象之所以屡见不鲜,说穿了是“法治”观念的缺失,是“人治”思想的积习。

  改革需要良法善治开路。如果说,改革是奔流不息的滔滔江河,法治就是约束河水流向的堤岸。这种约束,是保护而不是阻碍,是为改革提供基础性的规则和程序性的规范,为改革提供合法性保证,凝聚起支持改革、投身改革的社会共识。

  以法治作为改革的压舱石,是社会转型的内在要求。法律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定纷止争,给公众以安定的预期。这种预期,对于处于社会转型、矛盾凸显、利益调整中的当代中国而言尤为重要。它之所以重要,不仅体现为政策制定不能朝令夕改、决策出台必须于法有据,更体现为对社会秩序和价值理念所起的稳定作用。

  致力法治湖南建设,就是书写法治中国的湖南篇章,就是提升治理能力与执政能力,培育和释放改革发展新“红利”的过程。只要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化为自觉,贯穿于改革发展的每一项工作,湖南全面深化改革就一定能汇磅礴之力、收长远之功。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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