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为公务行为“立规”

发布日期:2014-05-15   【 字体:

  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14日消息称,该院最近向机关各部门印发《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国内公务出差管理办法》(简称两《办法》)。两《办法》分别就公务接待和公务出差的范围、标准、审批流程、报销原则、监督检查和违纪处理等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是设槛。为防止随意出差,两《办法》规定实行出差登记制度和接待审批制度,各部门设置单独的出差登记和接待登记本。要求提前向主要领导报告时间、地点、内容、成员。

  二是定标。两《办法》给出了很多硬指标。公务接待用餐安排在机关食堂吃工作餐,不安排烟和高档酒。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公务出差应当轻车简从,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得向下级法院或其他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不得公款旅游。

  三是上箍。两《办法》强调,要求全体干警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接受其他单位邀请参会、讲学,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不得在本院报销差旅费用。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出差,严禁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严禁重复性考察,严禁以公务为名变相旅游,严禁照顾性、待遇性出差。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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