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特殊管理股是通过特殊股权结构设计,使创始人股东(原始股东)在股份制改造和融资过程中,有效防止恶意收购,并始终保有最大决策权和控制权。具体是将公司股票分为A类股和B类股两种,二者拥有同等的经营收益权,但创始人股东的股票(B类股)具有特别投票权,包括董事选举和重大公司交易的表决等。这种办法为国外很多公司所采用。我国《公司法》也明确提出“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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