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气必须同时购买保险?申办公交IC卡交的押金明显高于成本价……这些百姓关注度高的问题正得到重视解决。4月19日,省工商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启动了全省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此次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行业有哪些?目前行动进展如何?如何保证行动取得实效?就读者关心的问题,我们专访了省工商局副局长鲁先华。
问: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针对哪些行业和领域?
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结合我省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与垄断整治的实际情况和历年消费投诉热点,我们将对供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通信、交通运输、市政停车、殡葬、气象、银行业、医疗、教育、教辅材料发行等行业存在的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损害竞争秩序和侵犯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查处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违法行为。力争通过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一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对具有普遍性、共同性的行业问题进行规范,实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
问:行动时间如何安排?目前进展如何?
答:此次专项执法行动自2016年4 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借助媒体宣传发动、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广泛接受群众举报。
第二阶段,调查查处。各地针对本地区市场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投诉举报线索要逐一核查。对被查处过的企业,发现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从重处罚。
第三阶段,整改规范。各地根据已经查处的违法行为以及调查中发现的其他涉嫌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召开公用企业意见征询会。媒体现场曝光、跟踪报道。
第四阶段,督促检查总结。督查通报整治情况,组织“问题企业”整治情况“回头看”。
目前,省工商局已召开工作动员会;印制了1万份总局《公告》在街道、小区、车站等公共场所张贴,在省、市、县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集中宣传;对轨道交通、公交投、殡葬行业企业等进行逐一走访,督促企业自查自纠。
虽然此次行动10月底结束,但工商部门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力度不会减弱。我们将以此次行动为契机,探索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长效机制,实现措施常态化、效果持续化。
问:工商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行动取得实效?
答:开展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行动是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民心所向、民愿所盼的“民心工程”。工商部门将四管齐下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第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此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任务,加强内部协调联动,深入调查研究,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稳步推进。
第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法案件。集中执法力量,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办;坚持文明执法,依法办案;坚持行政指导与监管执法相结合,通过约谈、辅导、提醒、示范、建议等非强制方式,督促和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第三,加强信息公示,实现联合惩戒。及时依法公开公用企业信用信息,督促公用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对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的公用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四,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涉及到多个具有独占地位的垄断行业,整顿难度大。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各级公用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形成打击和抵制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合力。
问:违规违法企业将受到哪些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其他具体情况可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问:对不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审查调查的行为将受到哪些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经营者和消费者如何举报?
答:如在接受公共服务时遭遇公用企业限制垄断和竞争,可拨打12315电话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