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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6〕966号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南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9日 

  附件:  

  湖南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基本原则 

  坚持调放结合。科学核算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总量,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医保控费和市场机制作用, 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坚持协同配套。价格改革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分级诊疗、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协同推进、衔接配套,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政策合力。 

  坚持统筹兼顾。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正确处理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关系,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坚持稳步推进。加强整体谋划,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及时完善政策,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实施步骤  

  (一)大力推进阶段(2016-2017年):继续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 

  (二)重点攻坚阶段(2018-2019年):在完成第一阶段改革任务的基础上,主攻难点问题。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力争在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方面有突破。  

  (三)成果巩固阶段(2020年):完成国家提出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任务,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更加科学合理,政府定价行为更加规范透明。 

  四、主要工作  

  (一)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 

  1、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院自主制定。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10%。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服务价格项目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布。 

  2、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凡符合医保相关规定的,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按规定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服务范围,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二)构建科学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1、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在此基础上,继续按照“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通过规范诊疗行为,药品、耗材带量采购腾出的空间,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疗服务价格内部结构,体现技术劳务价值,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2、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机构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3、建立政策联动机制。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要与医保支付政策、医疗费用控制、医院收支指标考核联动,促进医疗机构建立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和提高技术服务质量的激励机制,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改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依据国家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以及统一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确定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作为医疗机构收费项目的依据,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服务。及时受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医疗新技术尽早进入临床使用。 

  (四)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 

  1、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扩大按病种、服务单元收费的范围,促进医疗服务收费和付费方式有机衔接。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2、充分发挥第三方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核算医疗服务成本和开展政策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更加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1、完善价格管理机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要按照“管细、管好、管到位”的要求, 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完善定价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指导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2、加强费用控制。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明确控费指标,确保区域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的控费作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政策措施。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主要指标定期通报和考核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和医疗机构控费意识。 

  3、规范价格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督促落实价格公示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行为规则。 

  4、提升监管水平。有效利用医疗机构信息化平台,动态监控医疗机构价格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掌握医疗机构改革运行以及医药价格、费用变化状况,运用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发改、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间的信息交流、数据共享。 

  五、保障措施  

  (一)协同推进改革。全省各级发改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形成政策合力,协同推进改革。 

  (二)做好跟踪评估。各地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督导、考核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跟踪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推广好的做法。要密切关注改革后医药费用变化情况,防止出现其他方面未见到实际效果,医疗服务价格却大幅上升,群众和全社会医疗负担加重的问题。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第一时间研究处理社会反映的问题。  

  (三)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表: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完成时间 

  1 

  清理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区分基本与非基本价格项目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底 

  2 

  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指标定期通报和考核制度 

  各级卫生计生委 

  2016年底 

  3 

  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持续推进 

  4 

  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按人社部要求 

  5 

  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017年底 

  6 

  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 

  省发改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持续推进 

  7 

  制定全省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 

  省发改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16年8月前 

  8 

  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改革评估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017年底 

  9 

  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和相关政策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018年底 

  10 

  制定100个单病种收费标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018年底 

  11 

  继续放开一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省发改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底 

  12 

  改革我省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省发改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底 

  13 

  制定我省公立医院病床收费管理规定 

  省发改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底 

  14 

  重新制定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底 

  15 

  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耗材价格公示 

  省发改委 

  2017年底 

  16 

  规范远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省发改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底 

  17 

  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项目价格行为规则 

  省发改委 

  2017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