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优办发[2006]1号)
为进一步优化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执法部门对园区企业的执法检查和处罚行为,保持园区企业合法权益,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园区企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湘发[1998]18号文件关于“在开发区的企业由开发区统一监督管理,实行无主管部门企业制”的规定,以及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将长沙经开区列为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重点示范区,作为省优化办的重要联络点,并授权长沙经开区优化办在园区内行使省优化办的部分职权。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代理服务制。为落实湘发[1998]18号关于“对国家和省里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按规定应该收的费,由开发区设立窗口,统一收取,代缴财政。禁止开发区外的部门、单位直接向开发区企业收取费用”以及“区外的各管理部门不直接管理区内企业”的指示精神,在长沙经开区园区企业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代理服务制。所有在园区范围内企业应该缴纳的各种费用及罚款等,都由长沙经开区优化办代为收缴和支付。凡行政职能部门到园区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等工作,必须在长沙经开区优化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公安部门办案等特殊情况除外),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接待。
二、严格控制非执法类检查和各类评比竞赛等活动。各行政单位不得将职权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对企业实行有偿服务或变相收费;不得借会议、评比、培训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随意开展要求企业出钱出物的达标、评比和考核活动;不得强制企业征订报刊杂志等。
三、进一步规范依法执法行为。认真落实湘办[2005]1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中关于“进一步规范面向企业的检查、收费等行政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的规定,在园区实行同城(市县)一次检查制度,不得对企业进行多头重复检查和处罚。严格执法程序,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要提前发出检查通知书和现场出示相关证件,对无执法检查手续的执法人员,企业有权拒绝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执法检查人员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前,庆先行告知并认真听取企业的陈述。切实整顿收费秩序,严格禁止“四乱”行为。强化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健全行政执法机关监督机制,全面推行行动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确保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四、切实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认真落实《行政审批部门责任制》、《审批事务代办制》和《行政效能监察投诉制》等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和机关作风,减少对经济事务的行政干预,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凡不符合我国承认的世贸组织规则、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法予以取消,要建立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责任到位的制度。各执行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必须公开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提高审批工作透明度。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即一次性提供审批所需报送的材料目录的文件范本,一次性说明对材料的修改意见。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按照全总[2004]56号及省委湘发[1998]18号的文件精神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长沙经开区园区企业的工会统一归口长沙经开区工会管理。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理念,自觉服务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大力倡导雷厉风行、立说立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作风,切实做到依法、廉洁、文明行政,建设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五、切实保护公平竞争秩序。规范园区企业的经营行为。切实做到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加大打假治假力度,坚决打破地区和行业垄断,打击非法经营和黑恶势力,着力查处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偷税骗税、虚假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公平竞争、有序竞争,依法保护外商和园区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进一步优化重点工程建设环境。认真贯彻落实湘办[2001]5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国家重点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执法执纪行为的通知》精神,加大对长沙经开区内重点工程建设的环境维护力度;定期对重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严厉整治企业周边发展环境,对各种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政治机关要及时处理,依法从重打击,切实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七、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政府抓经济工作,主要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各单位部门一把手要切实履行环境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2002]10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过错责任追究制、评价考核制、登门道歉制、经济赔偿制等各种制度,并抓好落实。长沙经开区作为省优化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点测评区,要按照《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测评点和监督员制度》的要求,对所有园区内进行执法和服务的部门、单位,客观公正地进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政效能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测评和评价,并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测评情况向省优化办报告,由省优化办进行反馈或通报。同时,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律师援助中心在长沙经开区设立联络点后,将在长沙经开区开辟一条专用投诉热线,对外商和企业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八、成立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理论研究基地。由省优化办和省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在长沙经开区挂牌,聘请一定数量规模的有理论功底和实践经济又敢于直言的专家学者、企业负责同志作为研究员,采取定期不定期研讨交流、举行听证会或开会论坛等形式,直接听取外商和企业对投资软环境及行政执法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园区内试运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网络,对行政机关到园区企业的执法、执收情况和机关作风实行电子监察,并以此为省委、省政府制订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方面的政策提供参考的依据。
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