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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船舶交易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湘发改函〔2018〕90号

  一、从事船舶交易服务,应坚持自愿、诚信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要求,为客户交易提供场地、设施、信息,进行资料审核,开具船舶交易统一发票,录入和报送成交信息,建立和保存交易档案,以及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方可收取船舶交易费服务费。收取船舶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以其他方式收取任何费用。

  二、船舶交易服务费实行差额定律累进计费,具体标准为:交易额50万元及以下的,为交易额的0.9%;50-300万元的,为交易额的0.6%;300万元以上的,为交易额的0.3%。收费对象为交易转让方或受让方(交易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接此复函后,请及时通知湖南省湘联船舶交易有限公司,规范服务内容和收费行为,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12358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2018年7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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