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完善跨省异地养老金转移结算 | ||
日期 | 2021-12-11 | 网名 | 阙光辉 |
内容 |
外省务工人员养老金跨省转移、结算需要对接,有的务工人员两地缴纳养老金,如何处理,是合并计算,还是按规定返还,本县人员单位和个人多年重交养老金的,怎么处理,需要规范、宣传。 |
答复部门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答复时间 | 2021-12-17 | ||
答复内容 |
阙光辉网友: 您好,您来信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多重缴费和重复领取待遇相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33号)规定,“对于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内已形成的多个账户发生的缴费,且同一缴费时段存在重复缴费的,其个人账户要及时转移,由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归并,重复缴费按人社部发〔2010〕7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退”。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注,祝您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