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3日—2016年3月24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作出的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2月3日—2016年3月23日对1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3月24日-2016年3月30日(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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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3日—2016年3月24日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序号 |
文号 |
项目名称 |
发文时间 |
1 |
湘环评〔2016〕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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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6日 |
2 |
湘环评〔2016〕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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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9日 |
3 |
湘环评〔2016〕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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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日 |
4 |
湘环评〔2016〕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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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日 |
5 |
湘环评〔2016〕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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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日 |
6 |
湘环评〔2016〕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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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7日 |
7 |
湘环评〔2016〕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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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8日 |
8 |
湘环评〔2016〕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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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8日 |
9 |
湘环评〔2016〕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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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0日 |
10 |
湘环评〔2016〕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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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2日 |
11 |
湘环评函〔20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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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4日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