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保函〔2015〕242号
各市州房地产(住房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国资委、林业局,衡阳市、常德市、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切实做好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办保 〔2015〕51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确定2016年计划。2016年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财政、农业、国资委、林业等部门,根据各地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一个基本、三个优先”原则(即:申报的计划项目应符合湘建保函〔2015〕73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项目已有实质性进度、棚户区项目货币化安置率高、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好的优先安排),筛选确定市州明年的初步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对申报的项目必须严格把关,严禁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真实性。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申报,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中央企业棚户区摸底调查和2015—2017年改造规划项目库,优先选择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作为计划项目(填报附件1、附件3)。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根据国家政策调整,从2016年起,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鼓励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市州、县市(区)城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尽量通过长期租赁和购买等方式筹集。根据我省实际,部分项目已提前开工实施的,确需增加乡镇卫生、学校公租房的市县,将根据该地区历年来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入住情况,适当考虑新建少量公共租赁住房,并鼓励新建项目按省有关规定采用产业化方式建设(填报附件2、附件4)。
二、有序调整城镇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总体需求,房地产市场状况,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原则上各市州货币化安置比例整体不得低于50%。一是对于人口较少、住房供需矛盾不突出、房价不高、市场房源较多的城市,积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或通过政府部门搭桥组织房源,有效降低商品房价格,由被拆迁居民与开发企业按优惠的价格签订购协议。二是对于人口较多、供需矛盾突出、房价较高、市场房源短缺的城市,确需新建安置房源的,要提前做好项目选址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创造条件在今年底前提前实施。三是对于改扩翻建的项目,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对房屋未进行改扩建、翻建的一律不得纳入改造计划。从2016年起,对于城市棚户区改扩翻建项目,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标准将作适当调整,原则上按照不高于新建方式的60%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三、切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申报工作,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发改、财政、农业、林业、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年度计划,提前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具备条件的要提前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调合作,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进程。
各市州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汇总本地区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11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资委、省林业厅。报送材料包括市州人民政府申报文件,以及附件1—4(各部门加盖公章);其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要求,请各地于2015年10月27日前报送附件5 。
联系人及电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曾玉平 0731—88950031
省发展改革委 黄 歆 0731—89991545
省 财 政 厅 何 蓉 0731—85165417
省 农 业 委 罗超意 0731—82281786
省 国 资 委 刘 颖 0731—82211330
省 林 业 厅 谭 浩 0731—855507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林业厅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