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营医疗器械消费警示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2017年10月24日 字体:[]

  从事互联网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并按照许可或备案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网站提供本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互联网交易服务。

  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网站向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提供互联网医疗器械交易服务,但不得提供面向个人消费者的医疗器械交易服务。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网站向消费者个人提供互联网医疗器械交易服务,但其销售医疗器械不得超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范围。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可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其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标注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消费者所购买医疗器械产品的相关信息可以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公众查询”栏目进行查询。如发现违法违规现象,请尽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