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新水泥(道县)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的行政决定
湘环许决字〔2015〕56号
关于对华新水泥(道县)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的行政决定
华新水泥(道县)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提出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材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准予此次行政许可(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为:湘环辐证[00110]。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指派委托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15年9月12日前到我厅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要求你公司依法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联 系 人: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金杰坤
联系电话:(0731)85698093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