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水 利 厅
关于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了落实贯彻新发展理念,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全面推进各行业节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水利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水资源〔2018〕60号)和《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凡在我省行政区划内利用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每户每月取地表水180 立方米或者地下水80 立方米以下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水资源费计征方式
(一)水力和火力发电按照发电量计征;漂流取用水,按其年营业收入计征;疏干排水的按照实际排水量计征;除上述之外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二)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装置质量合格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
三、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权限
(一)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用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的,水资源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二)水资源费分成比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漂流取用水和疏干排水按照实际发生情况报送年营业收入和排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企业发电量、漂流取用水的年营业收入、疏干排水的排水量以及规定的征收标准,向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 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四、强化依法取水
(一)无取水许可证取用水的,按实际取用水量的3倍征收。
(二)除水力发电企业、供水企业外,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超过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部分,其水资源费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征收:
1、超过年度取水计划不满20% 的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
2、超过年度取水计划20% 至40% 的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
3、超过年度取水计划40% 以上的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
(三)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装置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水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
(四)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非超采地区标准的5倍确定。
五、鼓励低耗用水、循环用水
(一)回收利用本企业的疏干排水,按地下水水源中取水用途为其他取水的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征收标准的5%计征。
(二)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取水,按地表水水源中取水用途为工业取水征收标准征收。其中开式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取水,按实际取水量5%计算;闭式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取水,按其实际补充水量计算。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取水,按实际取水用途征收标准及实际取水量50%计算。
(三)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免征水资源费。
六、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规定的范围、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费,不得重复征收或擅自减免、缓征、停征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和缩小征收范围、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资源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应收尽收,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管理、节约、保护、开发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七、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2018年9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水源 | 取水用途 | 计费单位 | 征收标准 | 备注 |
地表水 | 1、工业取水 | 元/m3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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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取水 | 元/m3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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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供水取水 | 元/m3 |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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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力发电取水 | 元/kW·h | 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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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 | 元/kW·h | 0.003 | 在开征水资源税前暂按0.0015标准执行 | |
6、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 | 元/kW·h | 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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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种行业取水 | 元/m3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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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 | 1、公共供水取水 | 元/m3 | 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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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热水、用于制作矿泉水、纯净水取水 | 元/m3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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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取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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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网覆盖区 | 元/m3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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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网未覆盖区 | 元/m3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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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因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水涌水而疏干排水的,按地下水水源中取水用途为其他取水的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征收标准的20%征收。
2、漂流取用水,按其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