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第1部分:总体框架》(GB/T 45800.1-2025)和《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第2部分:数据共享交换要求》(GB/T 45800.2-2025)两项国家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在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明确要求建立政务数据共享标准体系,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此次两项国家标准的发布将有助于破解“不愿共享、不敢共享、不能共享、不会共享”问题,实现政务数据高效流通利用和有效增值。
据了解,《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第1部分:总体框架》(GB/T 45800.1-2025)提供了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指导,以及基本原则、框架结构,基础通用、基础资源、共享服务、数据应用、平台与技术、监测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建议,并给出了相关信息,适用于指导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标准体系建设。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第2部分:数据共享交换要求》(GB/T 45800.2-2025)规定了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共享服务中的数据交换总体框架、交换方式及要求、交换流程、数据安全。此标准文件适用于各级政务部门依托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各省级政务数据平台、行业主管部门政务数据平台等各级政务数据平台开展数据交换工作,同时为其他组织依托各级政务数据平台参与数据交换工作提供参考。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政府管理创新标准化研究所副研究员李鹏表示,后续将围绕“一数一源”、供需对接、数据回流、异议处理、数据直达基层等方面,制定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系列国家标准,推进政务数据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和贯标达标,助推加快整合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促进政务数据依法有序流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在提升政府履职能力、支撑数字政府建设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文/于子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