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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一审宣判

  10月18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张某、潘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其他7名被告人5年6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8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怀化市审理的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周某、张某、潘某某、金某某等人,在常德市注册成立湖南好邦壹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先后在怀化市鹤城区、张家界市、吉首市、常德市、郴州市等地开设分公司,纠集、招聘大量工作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周某、张某、潘某某、金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曾某、张某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采取欺骗、隐瞒合同内容、设置空白合同、催促签字等方式,与被害人在短时间内迅速签订大量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后又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高额的拖车费、违约金、罚息等费用。在怀化市鹤城区实施10起犯罪活动,涉案金额39万余元。

  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车贷之名,肆意认定违约,采用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周某、张某、潘某某、金某某、曾某、刘某、潘某某、杨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某数额较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文/肖军 周纯华 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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