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依“典”施策,大力提升城市小区“幸福指数” | ||
日期 | 2020-12-15 | 网名 | 我爱潇湘 |
内容 |
《民法典》的颁布对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化运行提供了可靠有力的法理依据。譬如法典规定物业服务收支项目要求公开,明确要求利用公共部位开展多经业务需经全体业主表决等。当前,因业主在进驻小区前,开发商与小区物业先期进行衔接签约,导致物业“先入为主”,甚至部分小区物业胡乱作为,对业主的集体利益造成侵占。同时,业主进驻小区存在先后时间差,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相对较困难,且期间也存在部分物业“指定”人选现象,业主并不满意。诸此等等情况,导致近年来部分小区物业与业主之间矛盾纠纷不断,及至业主聚集上访维权,且有愈演愈烈的态势,给社会和谐造成不稳定因素和毁坏城市文明形象。为此,建议:由街道(社区)指派专人或聘用第三方人员进入小区监督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严格按照《民法典》规章履职,定期对辖区内的物业和业主委员会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组织年度评先和对不合格物业予以清退,对履职情况不到位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及时调整。 |
答复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答复时间 | 2020-12-22 | ||
答复内容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交付使用专有部分面积占比50%以上;或交付使用户数占比50%以上;或交付使用专有部分面积占比30%以上且首期交付的专有部分满两年。由于新建小区房屋交付时间较长、业主入住时间不一致的原因,从交付使用到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期间,需聘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进行维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为解决物业管理中的各类现实问题,我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联合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居民小区党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强化党建引领业主自治,推行“支部建在小区”,逐步构建“街道党工委-社区党组织-小区党支部-楼栋党小组”四级组织架构。二是出台《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系列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业主的权利义务,规范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程序及日常运行管理,提高全省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的比例和业主委员会的履职能力,有效破解业主大会成立难、业主委员会选举难等社会焦点、行业痛点问题。三是开发业主投票微信小程序,引导业主积极参与投票表决,共同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管理规约的制订或修改、选举或改选业主委员会、解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重大事项,提升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意识,行使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 按照《省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通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筹备组组织召开;筹备组由街道组织成立;筹备组成员包括业主推选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目前,我厅正在制订《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开发全省统一的物业管理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将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向社会公示,促进物业服务市场优胜劣汰。 下一步,我厅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的检查和考评机制,引导业主对履职不到位的业主委员会及时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