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声】
“应该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法制审核,以确保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相一致,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观点】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赋予了村(居)民民主管理权利、民主决策权利及民主选举权利,是体现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方式和载体。自我国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我国村(社区)普遍制定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处理村(社区)内部事务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大量的走访调研,傅莉娟委员发现,有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存在着制定主体及程序不合法、脱离当地实际、内容违法、执行难落实等问题,使得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尚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傅莉娟委员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应该高度重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严格规范制定程序,全面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应重点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定主体、程序和文本内容是否合法进行“体检”“治疗”,并明确法制审核的执行主体和具体流程,以确保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运行。
(文/黄晗)